甘老字〔2014〕8号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按现行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按现行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0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