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甘老字(2012)4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老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处: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红军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900元;抗战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8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700元。
二、已故离休干部供养的父母、子女、兄妹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0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400元。
三、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已破产、关闭、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