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老字(2007)23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局,各市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甘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 2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7年8月1日起,将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二、提高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甘老字(2007) 19号文件规定的开支渠道列支。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人 事 厅
甘 肃 省 劳 动 和 社会 保 障 厅
2007年8月6日
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
组通字(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固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护理费人员的范围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三、提高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20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