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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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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620700059/2022-00131
        文号
        甘政发〔2022〕3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8-18 17:35:00
        是否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计算,大型企业返还50%,中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困难行业名单执行),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上述缓缴3项社保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32号)要求,从纾困资金支持、减税降费、金融政策支持、房租减免、用电保障、扩大市场需求、强化服务等方面,全力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稳定就业岗位。(省工信厅牵头,相关单位按已有分工负责)

        二、扩大就业岗位供给

        (四)优化服务促进市场主体增长。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程度,优化完善登记注册系统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功能,持续落实“甘快办”10条便企措施,实行“送照到家”服务,力争2022年全省市场主体增幅10%以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重大项目和国有企业吸纳就业作用。重大项目建设要确保本地用工人数不低于用工总量的30%。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选择一批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项目,组织动员农村脱贫群众和低收入人口参与建设,确保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达到中央投资的15%。鼓励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对接2所以上省内高校,采取“社会实践+毕业引进”的方式,探索建立企校合作长效机制,培养吸纳高校毕业生。2022年省属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5000人以上。鼓励中央在甘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发布,推进公开招聘。(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草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展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空间。2022—2023年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其中事业单位招聘应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80%。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持续推进“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为民实事项目,确保招募规模不低于1.7万人。各地选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时优先选聘高校毕业生。各高校要充分拓展市场性岗位,积极对接省内外企业,采取“访企拓岗+社会实践+毕业引进”的合作模式,探索建立校企联盟长效机制,打造一批区域性、行业性大学生就业市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对到县以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和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继续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农民工多渠道就业。提高劳务输转组织化程度,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大力创建劳务品牌和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健全省内东西部劳务协作机制,鼓励嘉峪关、酒泉、张掖、金昌等市通过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等方式,吸纳协作市州劳动力就业。建立返乡回流人员动态监测机制,做好返乡回流人员就业帮扶和产业帮扶,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业回流人员投身特色种养殖产业,提供政策、技术、资金等全方位支持,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吸纳就业容量。(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八)提供贴息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在39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富民贷”农户小额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免抵押免担保小额贷款,市县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自主制定贴息政策。(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创业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扶持范围,对吸纳带动就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3—15万元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按规定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继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上年末累计结余4%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实施“开展40万人次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为民实事项目,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专账资金不足的,可申请省级调剂或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培训补贴标准按各地制定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引导中职以上学校在校生参加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区,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和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就业帮扶保障

        (十三)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与高校签订协议,建立合作机制,全年募集岗位不少于1万个,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好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民族院校、民族地区学生、民族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按规定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促进就业创业。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团省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六)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百日冲刺”“千校万岗”“直播带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降低企业招聘和劳动者求职成本,促进供需高效匹配。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代缴、职称评定、学历认证、党组织关系接转等服务。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简化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各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推进体检结果互认。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取消补办、改派手续,不再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毕业生去向登记制度。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就业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靠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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