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局属各单位,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水平,拓展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就医购药渠道,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经研究,在全市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试行门诊慢特病购药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
已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患者,可选择统筹区内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持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规定,按照《365bet平台客户端_速发365网址_bei365官网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通知》(张医保发〔2020〕72号)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已取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自觉遵守全市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全市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具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经验2年以上(含2年),药店信誉良好,连续2年定点零售药店年终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连续2年内未被医保、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
(二)定点零售药店应使用一体化的医保结算和进销存系统,且应部署医保专网,并按照国家医保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完成与甘肃省医保信息平台的接口对接,能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和进销存数据,药品匹配对照率应达到100%。药品进销存系统中对所有经营品种的购进、销售明细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系统。
(三)定点零售药店基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设置门诊慢特病管理服务区域,实行明码实价,供应和储备的药品需满足相应门诊慢特病用药需求,具备药品储存相适应的仓储环境(包括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链设备)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火防潮等安全设施,有药品配送能力。
(四)定点零售药店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实现购药刷卡全过程视频监控,能够自觉接受医保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置门诊慢特病保障用药管理岗位,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和1名专业的药学服务人员,且注册地在该定点零售药店,确保营业时间在职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能够为参保患者建立门诊慢特病管理档案,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医保报销与结算、定时对参保患者进行随访、用药提醒等服务。
(六)定点零售药店地理位置布局合理,原则上应在城区中心区域或服务半径较大的居民区,市郊偏远居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门诊慢特病定点,须提供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承诺。
(八)在基本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按照慢特病专业药房、零售连锁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数量、医保药品品种供应量及质优、价廉等条件择优确定。
三、购药流程
(一)开具处方。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在统筹区内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开具门诊慢特病用药处方;鼓励有条件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为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病情稳定的最长不超过12周,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保医师开具。
(二)处方流转。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提供外配处方或处方自助打印服务,外配处方需加盖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患者选择流转至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
(三)药店购药。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持外配处方原件、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门诊慢特病审批表,自主选择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和刷卡结算时,应核对出具处方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名称、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身份、所购药品是否为治疗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药品等信息,同时留存处方原件并调配药品。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在审核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配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等,应立即停止调配。
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参保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参保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物流配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配售需特殊保存的冷链药品时,应向参保患者免费提供冷链配送服务,并说明保管注意事项,确保参保患者使用安全有效的药品。
(四)资料留存。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后需完整保留处方原件、购药清单及电脑小票、医保结算单(应注明医保统筹支付金额、个人账户支付金额或现金支付金额)等资料,并建立参保患者门诊慢特病管理档案,相关资料保存2年以上。
四、药品价格
(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国家和甘肃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价格执行。鼓励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甘肃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三)其他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甘肃省集采平台和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价格执行。
(四)中药饮片销售价格按照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25%执行,原则上与定点医疗机构销售价格持平。
五、结算方式
参保患者在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慢特病药品,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直接结算,参保患者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先行垫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按月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可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应在居住地选择诊疗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的定点,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不能进行直接结算的,由个人先行垫付,于每年年底前持居住地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收费票据、相应机打处方、结算清单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销的,可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报销,且不计入次年补助限额。
六、定点确定
试行期间全市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在试行期间实行总量控制,其中甘州区15家(含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各4家,肃南县2家,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定点数量。各县区医保局应按照布局合理、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满足群众半小时生活圈等原则确定点位。符合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可向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资格审核、现场评估、公示和县区医保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医保行政部门备案,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门诊慢特病服务协议。
七、工作要求
(一)严把准入条件。县区医保部门要积极推进门诊慢特病“双通道”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布局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前期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向市医保事务中心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纳入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范围。
(二)严格处方管理。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门诊慢特病诊疗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医保医师违反有关规定开具不合理处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按照《365bet平台客户端_速发365网址_bei365官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日常监督。市县区医保机构要加大对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每季度围绕药品价格、医保支付、门诊慢特病按病种不合理用药、不按处方调配药品、串换药品、伪造药品虚假进价票据等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药品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应立即取消门诊慢特病定点,情节严重的取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四)提高服务质量。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医保政策规定,制定相关工作流程,严格办理门诊慢特病报销,指定药师严格审核处方,不属于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和非治疗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药品医保不予报销。
(五)规范经办流程。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全市统一的经办流程,协调和指导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接口改造,确保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六)抓好宣传引导。各县区医保局、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要广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宣传,切实提高参保人员知晓度,推动惠民政策更好落地实施。
此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于2022年12月20日前上报辖区确定的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执行过程中省上有规定的按照省上文件执行,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保医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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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