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三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从2022年5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 经办新模式,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的,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计算,大型企业返还50%,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
(二)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县区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拓展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缴费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三、继续落实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二)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四、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五、继续实施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六、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对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就业的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及时足额向见习单位发放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七、继续实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为民实事项目。每年选派1000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市内企业和基层单位就业,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服务期限为3年。
八、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可申请3年期最高额度20万元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吸纳带动就业达到一定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3-15万元项目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按规定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10-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支持乡村就业工厂扩大规模。力争年内新建或转型升级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总量达到53家以上,支持乡村就业工厂扩大规模,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对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每年就近就地吸纳甘肃籍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