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标准明晰,程序规范。
(三)全面客观,综合评估。
(四)以人为本,应保尽保。
二、评估认定内容
主要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等。
三、家庭收入
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家庭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四、家庭财产
主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一)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
(二)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等情况。
五、家庭刚性支出
主要包括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必要的失能半失能照护费用刚性支出等。
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豁免情形
(一)家庭生活必需的家电产品。
(二)残疾人用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等代步工具。
(三)仅用作家庭生产方面的农用车。
(四)因病、因学、因灾等筹集的款项等。
七、评估认定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经济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查、抽查、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格作出确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