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重要举措
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重要举措。
2018年12月10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经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非遗发〔2019〕47号),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省级及以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规范,积极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自2007年以来,文化和旅游部先后批准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等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涉及福建、安徽等17个省(区、市)。参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理念和做法,全国19个省(区、市)也设立了范围有大有小、特色鲜明的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和工作方式正在迅速的推广和运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及特殊的文化空间、场所、生活空间等多种自然和文化形态得到协同保护。
二、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目标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我省已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了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以及2019年全省文化旅游提质增效行动方案,并指导庆阳、平凉、天水、陇南、定西、甘南等市州,及敦煌、文县等市县前期开展了调研和规划编制工作。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所谓“遗产丰富”是指本区域内的各种类型、各个级别的非遗项目丰富多样、资源蕴藏丰富多样;而“氛围浓厚”则是指通过建设,使更多人认知、认同非遗,并且自觉主动地参与非遗的传承、保护和发展;“特色鲜明”是指区域内项目和蕴藏的非遗资源与其他区域差异明显,具有鲜明的地方或民族特色;“民众受益”是从“发展是为了人民”出发,让非遗保护与脱贫致富、提高民众收益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多方面内容结合在一起。
三、依法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制定出台《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规范工作、明确责任,确保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将填补我省非遗整体性保护制度层面的空白,标志着我省依法、依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和第二十六条“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以及《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完整、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可以申请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和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专项规划”之精神,参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而制定的。
《办法》目的明确、理念清楚,融入新的思想、新的观念,突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是整体性保护,强调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障当地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坚持惠民利民。
四、《办法》的具体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37条。第一章为《总则》,有5条,主要内容是制定依据、概念解释、适用范围、理念原则等。第二章为《申报与设立》,有7条,主要内容是命名原则、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程序和批准公布等。第三章为《总体规划》,有8条,主要内容是规划的编制时限、编制主体、编制基础,以及规划内容、规划批准、规划修改和验收转正等。第四章为《建设与管理》,有13条,主要内容是机构设置、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区域划分、原住居民保护、设施建设、教育普及、宣传展示、乡村振兴、监督指导、检查评估和动态管理等。第五章为《附则》,有4条,主要内容是法规衔接、依据执行、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
《办法》吸收了近些年国家非遗保护工作“见人见物见生活”理念,即保护人——保护传承人和非遗受众;还保护物——保护自然物、文化物、时间空间物;同时强调融入生活——在生活中存续、在生活中发展、在生活中让民众受益。
《办法》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过程清晰,公开透明。首先,《办法》中关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条件明确。即: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区域需要符合文化有传统、非遗有资源、生态环境好、民众重参与、传承有基础、活动常开展、政府很重视等7个方面的要求。其次,程序简明。即: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分提出申报,提交规划纲要等材料,最后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纲要进行审核论证和实地考察,通过的,即可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再次,责任落实。《办法》规定,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区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纲要的基础上一年内编制完成,经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论证通过后报省人民批准实施。规划实施2年后,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进行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正式命名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办法》明确要求建立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统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实践,以及与其他诸如文物、自然遗产、自然环境等的保护工作,使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的落实、推进有了组织保障。
《办法》对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尤其是建设经费保障、重点区域历史风貌保持、原住居民传统生活方式保护、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的建设、项目传习所传习点的设立等,以及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课堂和教材,提高可见度,助力乡村振兴等,都作了规定。
《办法》要求,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需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另外,《办法》还规定,对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而保护不力或不当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则将予以处理,直至摘牌。
五、《办法》关于检查评估周期的规定
《办法》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三年对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组织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保护区建设成效检查、评估。评估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实地调研、走访、问卷调查、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形成的评估报告,应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另行制定印发。
六、《办法》的意义
作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施行后出台的第一家省级《办法》,全面贯彻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精神,在制定依据、概念解释、适用范围、理念原则上与文化和旅游部保持一致的同时,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在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程序、批准公布、规划编制、机构设置、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作了更加详细的明确。通过强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形成科学规范管理体系,确保了政策上的一致性。
《办法》是为推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并为成功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而制定的,在实施实践中强调了操作性和成效性。建立管理机构、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专职和专业人员、建设各种展示场馆(所)等强制性规定,不仅是必需的,而且在各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是可操作的,将有助于通过监督指导、检查评估和动态管理,在原住居民保护、设施建设、教育普及、宣传展示、乡村振兴等方面提高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
《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甘肃省非遗保护过程中管理不够到位、资金投入不能完全保障、专职专业人员欠缺、奖励和处罚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真正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 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整体性保护目标。(文/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