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广泛听取意见的情况
1.通过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征求意见建议;
2.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我局网站和公众号发布公告征求意见建议;
3.向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
4.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协审;
5.召开征求意见论证座谈会。
二、主要意见梳理
1.建议在办法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作为办法的兜底性条款:“法律、法规对城市供热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建议修改办法中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准确名称。如,将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热用户未办理停暖手续,或办理停暖手续后私自接通供热设施用热的,应承担供热期的全额采暖费。热用户办理停暖手续后,申请恢复用热的,应当缴纳全额采暖费。”的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A)项:“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民事基本制度;”因此,建议删除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4.明确供热企业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供热经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热用户供热的,应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减收或退还采暖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修改为“供热经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热用户供热的,或非居民原因,供热经营单位供热低于18℃的,应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减收或退还采暖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5.第五条第五款“民政部门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热费补贴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修改为“财政、民政、住建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热费补贴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6.就供热热损费的收取标准问题,《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用热户和供热企业较多意见,产生较大意见分歧。
就《办法》收到的公众其他的意见建议,针对上述分歧意见和公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市司法局于7月22日召开座谈论证会。
经统计,共收到意见建议70余条,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后形成《办法》送审稿修改稿提请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