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意义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重要批示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建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印发了《365bet平台客户端_速发365网址_bei365官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重要条款及说明
使用范围:本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危险废物、餐厨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条款: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阶段性目标计划,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完善城市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工程专项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剩余物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工作,负责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对有害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明确医疗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运输。
交通运输、新闻出版、文广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四)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医疗废弃物单独设置收集容器。
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并在车身清晰地标示分类收集、运输的标识;
(二)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收集完毕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根据服务区域内各责任区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
去向等,并向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二)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定期消毒、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年度检修计划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互通互联;
(五)建立工作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理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六)制定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