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2-10-15
第七章 金 融
第八节 金融管理(一)
地区的金融管理始于1950年的现金管理。以后随着金融事业的发展,金融管理的范围相应扩大,内容不断增加,既有对外部经济活动的管理,如现金管理、金银管理等;又有对内部业务的管理,如信贷资金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机构管理等。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使金融管理日益规范化。
一、现金管理
1950年,区内银行要求凡是在银行开立存款户的单位,都要确定库存现金限额,编制现金收支计划。除发放工资和向农村采购农副产品及零星开支外,一律实行转账结算。1958年,在“左”倾思想干扰下,现金管理放松。1959年9月人民银行省分行重申加强现金管理,但因经济、金融工作中“左”倾思想尚未纠正,现金管理制度难以有效贯彻执行。1960年银行强化现金管理,陆续恢复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使现金管理有所好转。1962年国务院规定不准携带现金抢购物资。1977年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相继给各行配备现金管理人员,恢复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检查单位现金库存等制度。促使企事业单位自觉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使一些违犯现金管理的问题得到纠正。1985年,对单位同个体户、承包户之间发生大额经济往来的现金汇款进行审查,制止不合理现金支付。对个体户、承包户在银行取得贷款采购商品或购买生产资料的,能转账的尽量转账,一般不付给现金。1988年,地、县(市)人、工、农、建各行强化和改进现金管理,为稳定货币起到作用。
二、信贷资金管理
地区的信贷资金管理,从1950~1995年,经历两个阶段,即信贷计划管理和信贷资金管理。
(一)信贷计划管理
1.统收统支(1950~1957年) 为集中资金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信贷资金采取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管理办法,一切存款逐级上缴,贷款由上级银行按计划划拨,各项贷款指标不得互相调剂。这种管理办法对完成“一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起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各级银行没有机动权,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2.差额包干(1958~1961年) 1958年,信贷资金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办法。人民银行省分行将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农业贷款等项目下放地区管理。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按季下达各县存、贷款指标。各县吸收存款越多,可发放的贷款也就越多。农业贷款实行基金管理制,即将已有的贷款余额加新增贷款指标的85%固定到县,作为农贷基金,包干使用。这种管理办法可调动地方及县支行的积极性,但又导致信贷资金投放过多,造成信用膨胀。故从1961年重新恢复“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的办法。
3.指标管理(1962~1979年) 1962年,信贷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口管理”的办法。省属企业的贷款,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与省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指标,开户银行据以发放;地、县企业贷款、农业贷款按省分行确定的指标,分别下达各县支行发放。各项贷款实行分项分口管理,不得相互流用。1977年起,对农村信贷实行包干管理,以1976年的农村存款、农业贷款,加当年新增农业贷款指标作为基数,一次包干到县,周转使用。各县多吸收的农村存款和多收回的农业贷款,可以多发放贷款。
4.差额控制(1980~1984年) 1980年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差额核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存差计划必须完成,借差计划不得突破。人民银行省分行下达张掖地区信贷借差计划,地区人行视各县情况,分别核定给各县。各县在不突破差额的前提下,多存可以多贷。是年,人民银行省分行核拨地区1472万元的信贷基金,地区人行分拨各县支行作为各行的自有资金。
(二)信贷资金管理
1.实贷实存(1985~1993年) 在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从1985年开始,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贷款,并分别在地、县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专业银行的营用资金可自主运用。在资金不足时,除向人民银行贷款外,还可相互拆借,调剂运用。规定对专业银行贷款实行期限管理,差别利率。至1993年末,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对各专业银行的贷款34091.8万元,其中工商银行9719.8万元,农业银行21029万元,建设银行2333万元,中国银行1010万元。在实行新的信贷管理办法的同时,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规定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项存款中,财政性存款全额划缴人民银行,一般性存款按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缴存比例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放松或收紧银根的需要调整。1995年的缴存比例为13%。
2.总量控制 1994年开始,信贷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人民银行总行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通过市场融通资金,合理配置资金,改善信贷资产的结构。
三、利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银行在运用利率杠杆组织和运用资金,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也走过曲折的道路,其演变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一)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 此期物价尚未稳定,私营经济所占比重较大。针对这种情况,1949年银行执行高息政策,规定国营工业贷款月息为60‰~120‰,国营商业贷款75‰~150‰,私营工业贷款90‰~150‰,私营商业贷款90‰~210‰,农业生产贷款75‰~150‰。1950年物价趋于稳定,便较大幅度地降低存、贷款利率。1952年物价已稳定,市场急需恢复,从是年6月1日起再度调低存、贷款利率。调整后的利率为存款月息:公存活期2.4‰,私营存款及活期储蓄4.5‰,定期存款3个月9‰,1年12‰。贷款月息:国营工业6‰~9‰,国营商业11‰~12‰,私营工业10.5‰~16.5‰,私营商业13.5‰~19.5‰,农业生产贷款10‰~15‰。
(二)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 1953年10月,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再次调整利率,国营工业定额内贷款4.5‰,超定额贷款4.8‰,国营商业贷款6.9‰,供销合作社贷款6.3‰,私营工业贷款8‰~16.5‰,私营商业贷款13.5‰~19.5‰,公私合营商业贷款4.8‰~14‰,手工业贷款9‰~13.5‰,农业贷款中生产性10‰,设备贷款7.5‰。1955年9月,为配合“三大”改造,将利率作了调整,对公存款1.8‰,贷款为国营工业4.8‰,国营商业和供销社6‰,手工业生产合作社4.8‰,公私合营工业6.9‰,公私合营商业8.1‰,私营工业9.9‰,私营商业13.5‰,个体工商业9‰,农业生产合作社6.9‰。
(三) 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8~1965年) 1958年调整和简化贷款利率及档次,国营工业、商业、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统一调为6‰,国营农场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均为4.8‰,个体和农户贷款为7.2‰。
(四) “文革”时期(1966~1976年) 存、贷款利率继续下调,有一段时期甚至取消存款利息。1971年国营工商业贷款利率为4.2‰,国营农场、社队企业、农村集体和农户贷款为3.6‰,设备贷款为1.8‰,降到历史最低水平。
(五) 改革开放时期(1979~1995年) 1978年以后,按经济规律办事,银行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利率。从1978年到1989年8次调高存、贷款利率。1990年后,根据物价的涨落和经济运行情况,先后调整利率7次,其中调高4次,调低3次。并对利率体制进行如下改革:(1)扩大计息范围。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专户资金及党、团、工会经费存款付给利息。(2)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改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低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储蓄存款利率的不合理现象。(3)实行浮动利率。允许金融机构按“择优扶植”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利率上下浮动。(4)基本建设贷款按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其中,农业、能源、盐业最低,电力、交通、铁道等较高,钢铁、化工最高。(5)实行优惠利率和贴息。对粮、棉、油贷款,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贷款,以及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贷款实行低息优惠政策。对黄金生产、扶贫开发等专项贷款实行贴息,利差由国家补贴。(6)实行加、罚息制度。从1980年4月1日起,对企业逾期贷款和积压物资贷款分别加收20%和30%的加息;对挤占挪用贷款,实行信贷制裁,并加收50%的罚息,以促使企业处理积压,清理挪用,归还贷款。1989年又将上述利率分别提高为30%、50%和100%。(7)完善利率体系。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分别计息,对年度性、季节性、日拆性贷款规定不同利率;对信用社的特种存款实行优惠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9.72‰;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系统内存、借,均按联行利率计息;各专业银行和信用社对单位和个人存款利率,除人民银行授权可以浮动的外,均严格按规定利率执行。至此,逐步向利率市场化转轨。
四、工资基金监督
全区从1960年开始实行工资基金监督管理。银行根据劳动部门给各单位下达的工资计划,按月监督支付。1962年,为配合精简职工的工作,银行实行“工资基金专户”管理,各单位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办理工资支付。建立工资基金转移制度,单位人员调动,由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填具《工资基金关系转移通知单》,银行据以调整单位工资计划。对单位计划外临时用工的工资支付也实行监督管理,凭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计划支付工资,超支拒付。1964年,银行会同劳动部门对工资基金管理进行检查。针对有的单位超计划发放工资,个别行、处监督不力的问题,采取措施,严把审批、支付、核对关,加强工资基金管理。1965年4月,取消工资基金专户,改用工资卡片,只按照劳动局和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监督支付,不再实行分项监督。
1972年,恢复对工资基金的监督。1974年开始对手工业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1976年4月1日起对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实行工资基金转移制度,职工调动时凭《调动工作介绍信》到银行办理工资基金转移手续。此项规定于1980年停止执行。
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普遍实行奖金制度,一些单位改革工资分配办法,实行计件工资、分成工资,一些单位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使工资管理难度增大。到1984年,消费基金大幅度上升,滥发奖金、补贴的现象已很普遍,货币投放持续上升。为制止这种现象,1985年,地区人行作出如下规定: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国家工资计划总额内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账,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户列支;单位提取工资和奖金必须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银行逐笔登记,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1994年,地区行署劳动处和人民银行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确定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凡发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论其资金来源和发放形式如何,均纳入工资总额范围;对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单位提取和发放工资,要逐笔登记,银行监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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