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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刚刚发布!​商业银行这项业务有新规定!

        来源:日期:2022-12-29

        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六章48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业务范围与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并对托管业务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从1998年至今,我国托管行业已经走过24年发展历程,托管机制应用范围从公募基金拓展到保险资管、券商资管、信托计划、养老金、跨境资产等多个领域,目前我国开展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超过30家,资管产品类托管规模超过150万亿元。托管业务在重要性、影响力快速提升的同时,也面临着加强监管、规范管理的问题。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底线要求以及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从机构监管角度强化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性监管,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促进资产管理市场和资管业务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创新活动日趋活跃,有效满足了资产保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同时,我国金融投资业务和托管市场进一步发展成熟,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出更高要求和新的需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明确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促进商业银行秉持诚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业务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实现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对此,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我国首部适用于各类托管产品的监管法规,从托管业务的办理原则、机构准入、职责边界、管理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有利于托管行业规范发展、托管业务精细管理、托管风险全面防控。

        “《办法》是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总体性、基础性规则,与现有资管产品及社保基金、养老金等具体产品和行业领域的现行托管规范相衔接,共同形成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规则体系。”董希淼表示。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此次《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持续符合相关基本要求,确保经营战略、管理能力、组织架构、专业素质、资源保障能够有效满足托管业务管理和相关风险管控需要。主要包括:银行自身经营稳健审慎,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规定。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制定完备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设有托管业务专营部门,配备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经验。具备保管资产的条件,能够保障托管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健全系统,配备安全监控和防范设施。

        同时,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合的托管服务和其他服务,并应通过托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提出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的十一类职责和六类禁止性行为。比如,不得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不得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垫付资金、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等;不得代替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等行为。

        “此前发生过投资者因资管产品亏损而将责任归咎于托管机构的事件。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托管不是监管,也不是财产保全,其本质是一种‘财产保管’。”董希淼表示,相关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不应借助托管银行品牌、声誉开展不当营销和宣传。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托管银行不等于资管产品的监管人、保管人,更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

        此外,《办法》还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均提出具体要求。在内部管理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其托管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健全的托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并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二是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要求商业银行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实施有效隔离,包括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三是强化数据保护。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妥善保管托管业务的相关数据和客户信息。

        在外部管理方面,一是加强托管产品和外部机构的尽职调查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客户资质、产品类别、资产类型等标准,对托管产品及相关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二是强化风险隔离。商业银行托管其关联方产品的,应当严格实施信息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三是加强外部机构营销宣传管理。商业银行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应当禁止产品管理人、产品销售机构等合作方借助托管银行品牌、声誉开展营销宣传。

        《办法》指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在自《办法》施行起一年内整改完成。董希淼表示,目前《办法》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但总体规则和方向已经基本确定,商业银行应全面梳理存量业务合规情况,不符合要求的需要及早整改。《办法》拟设定一年过渡期,为商业银行留出较为充足的调整时间,有助于保障托管业务有序平稳整改。

        建设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面向新时期托管业务的机遇和使命,商业银行需要不断锤炼强化业务核心能力建设,优化管理理念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责担当。下一阶段,将根据政策要求,不断提升托管运营质效和客户服务水平,筑牢业务合规底线,全面提升托管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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