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2-09-30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
工作指南(第四版)
1.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指导各地科学精准开展应对疫情交通通行管控、旅客运输管控、重点人员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在严密防范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扩散的同时,全力做好重点人员、医疗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9号)等有关部署,修订形成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指南(第四版)》。
本指南针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实施街道(乡镇)或小区(村)封闭、城市个别市辖区封闭、县(市、旗)全域封闭三类情形,分别提出交通通行管控、旅客运输管控、重点人员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的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工作要点,为各地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以下简称交通专班)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开展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提供参考借鉴,也可供其他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中参照使用。
2.工作原则
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努力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可靠的交通运输支撑。
2.1 分级分类
根据疫情低、中、高风险不同级别,以及各地联防联控机制分别对城市街道(乡镇)或小区(村)、城市个别市辖区、县(市、旗)全域实施封闭管理等不同场景,结合当地疫情发展和交通管控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措施,防止“一刀切”简单化的管控。
2.2 科学精准
科学研判疫情发展趋势,遵循客观规律,精准制定交通通行管控,以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城市交通服务管控措施,着力优化工作流程,全面提升工作效率,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防止过度防控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
2.3 统筹兼顾
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坚持全国一盘棋,坚决服从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统筹谋划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既要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渠道传播扩散,又要保障重点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港口等枢纽集疏运通道畅通有序,确保物流供应链稳定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生活物资、农资、能源物资等重点物资供应和进出口集装箱运输通道畅通。
2.4 协同联动
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强化上下协同联动,做好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工作合力。强化政企协作,及时响应企业诉求,及时解决交通管控问题,着力健全运力储备,切实保障运输需求,确保各级交通专班管控和运输保障指挥调度体系畅通高效。
3.应急响应
出现疫情后,根据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的部署安排,立即激活并保持疫情防控指挥体系高效运转。启动交通专班工作机制,按照上一级交通专班及本级联防联控机制的要求,及时做好交通通行管控、旅客运输管控、重点人员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3.1 激活应急工作机制
收到当地联防联控机制指令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立即启动交通专班工作机制,实行实体化办公,完善人员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转。
3.2 建立调度指挥体系
建立健全交通专班工作制度,完善上下级交通专班联络机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准确掌握当地疫情发展变化形势,及时将交通通行管控、旅客运输管控、重点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以及物资中转调运站运行情况报上一级交通专班,并建立与一线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机构、人员协同调度指挥体系,明确工作重点,保障应急调度指挥顺畅高效。
3.3 做好应急值班值守
实行7×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24小时应急运输保障电话,建立交通管控、运输保障事项台账,按照“一事一协调、一事一处理”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问题。
4.交通管控
根据疫情中高风险所在地区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安排,针对疫情中高风险所在地区城市街道(乡镇)或小区(村)封闭、城市个别市辖区封闭、县(市、旗)全域封闭管理等三大类情形,分别制定或修订相应的交通通行管控、旅客运输管控、重点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方案。
4.1 城市街道(乡镇)或小区(村)封闭管理情形
4.1.1 道路交通管控要点
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设置街道(乡镇)或小区防疫检查点,规范防疫检查点工作流程,明确通行要求,做到一次停车、同步检查,车流量较大时,及时增加人员、设备,提高查验效率。
原则上货运车辆不进出中高风险区从事运输作业,对确需进出的货运车辆,在查验司乘人员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严格司乘人员个人防护基础上,实行全程封闭管理、点对点运输,如所在地区启用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需持有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监制的通行证;对确需进出的其他车辆,需持有效通行证明。道路交通通行管控措施及通行证明办理方式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有低风险区所在城市行程的货运车辆,除查验司乘人员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不得层层加码。
4.1.2 旅客运输服务管控要点
4.1.2.1 道路客运
位于高、中风险区的汽车客运站暂停运营,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运有关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并为相关旅客做好免费退票服务(同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同办理)。客运车辆不进入高、中风险区上下客。
督促位于低风险区的相关客运经营者严格落实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要求,在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
进京道路客运管控政策按照首都严格进京联防联控协调机制有关部署执行。
4.1.2.2 城市公共交通
(1)城市公交
中途站位于管控区域内的公交线路,应采取绕行或甩站措施。首末站位于管控区域内的公交线路,应采取在管控区域外区间运营或暂停运营的措施。原则上暂停所在县级行政区的跨城公交服务。按照属地政府要求,控制公交车辆满载率。
未暂停运营的公交线路应严格按照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要求,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2)出租汽车
原则上应暂停所在县级行政区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顺风车跨城业务。暂停居住于管控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车、网约车)上路运营,禁止出租汽车(含巡游车、网约车)到管控区域上客、落客。
未暂停运营的出租汽车应严格按照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要求,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3)城市轨道交通
位于高、中风险区的车站原则上停止对外客运服务;或根据属地政府要求,在满足消防安全、客流疏散安全前提下,关闭部分车站出入口。
4.1.2.3 铁路客运
铁路客运站应配合属地联防联控机制对进站旅客查验核酸检测证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检测报告均有效),严格控制列车超员率。
4.1.2.4 水路客运
按照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要求,督促客运场站经营单位和客运经营者严格落实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运输组织、人员防护、防疫宣传等防疫举措。港口客运站暂停运营的,要按属地要求及时公布。
4.1.2.5 民航客运
民航机场按照最新版《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要求,采取相应的旅客航空出行防控措施。
4.2 城市个别市辖区封闭管理情形
4.2.1 道路交通管控要点
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并及时通报设置情况,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在收费站外广场及以外区域。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因出现确诊或密接人员等情况确需关停的,应报经省级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站因出现确诊或密接人员等情况确需关闭的,应由县级以上联防联控机制报经上一级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范防疫检查点工作流程,明确通行要求,做到一次停车,同步检查,车流量较大时,及时增加人员、设备和防疫检查点,提高查验效率。
原则上货运车辆不进出中高风险区从事运输作业,对确需进出的货运车辆,在查验司乘人员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严格司乘人员个人防护基础上,实行全程封闭管理、点对点运输,如所在地区启用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需持有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监制的通行证;对确需进出的其他车辆,需持有效通行证明。不得因防疫检查造成车辆拥堵至高速公路主线。道路交通通行管控措施及通行证明办理方式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有低风险区所在城市行程的货运车辆,除查验司乘人员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不得层层加码。
4.2.2 旅客运输服务管控要点
4.2.2.1 道路客运
位于高、中风险区的汽车客运站暂停运营,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运有关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并为相关旅客做好免费退票服务(同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同办理)。客运车辆不进入高、中风险区上下客。
督促位于低风险区的相关客运经营者严格落实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要求,在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
进京道路客运管控政策按照首都严格进京联防联控协调机制有关部署执行。
4.2.2.2 城市公共交通
(1)城市公交
暂停高、中风险区内公共汽电车运营。原则上暂停全区跨城公交服务。按照属地政府要求,控制公交车辆满载率。
(2)出租汽车
原则上暂停全区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顺风车跨城业务。
暂停高、中风险区内出租汽车(含巡游车、网约车)业务。
暂停居住于封闭市辖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车、网约车)上路运营,禁止出租汽车(含巡游车、网约车)到封闭市辖区上客、落客。
(3)城市轨道交通
位于高、中风险区的车站原则上停止对外客运服务;或根据属地政府要求,在满足消防安全、客流疏散安全前提下,关闭部分车站出入口。
4.2.2.3 铁路客运
铁路客运站应配合属地联防联控机制对进站旅客查验核酸检测证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检测报告均有效),严格控制客运列车超员率。
4.2.2.4 水路客运
经省级人民政府联防联控机制同意,针对疫情发生地区(设区的市),可视情暂停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位于该地区的客船。
4.2.2.5 民航客运
民航机场按照最新版《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要求,采取相应的旅客航空出行防控措施。
4.3 县(市、旗)全域封闭管理情形
4.3.1 道路交通管控要点
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并及时通报设置情况,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在收费站外广场及以外区域。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因出现确诊或密接人员等情况确需关停的,应报经省级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站因出现确诊或密接人员等情况确需关闭的,应由县级以上联防联控机制报经上一级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
应规范防疫检查点工作流程,明确通行要求,做到一次停车,同步检查,车流量较大时,及时增加人员、设备,提高查验效率。
原则上货运车辆不进出中高风险区从事运输作业,对确需进出的货运车辆,在查验司乘人员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严格司乘人员个人防护基础上,实行全程封闭管理、点对点运输,如所在地区启用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需持有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监制的通行证;对确需进出的其他车辆,需持有效通行证明。不得因防疫检查造成车辆拥堵至高速公路主线。道路交通通行管控措施及通行证明办理方式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有低风险区所在城市行程的货运车辆,除查验司乘人员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不得层层加码。
4.3.2 旅客运输服务管控要点
4.3.2.1 道路客运
全面暂停封闭全县(市、旗)对外及内部道路客运服务。4.3.2.2城市公共交通
(1)城市公交
全面暂停封闭全县(市、旗)的公交线路。
(2)出租汽车
暂停全县(市、旗)的出租汽车(含巡游车、网约车)业务。
(3)城市轨道交通
位于高、中风险区的车站原则上停止对外客运服务;或根据属地政府要求,在满足消防安全、客流疏散安全前提下,关闭部分车站出入口。
4.3.2.3 铁路客运
根据疫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要求,按程序报批,暂停该地区铁路客站旅客乘车业务,保证铁路运输畅通。
4.3.2.4 水路客运
经省级人民政府联防联控机制同意,针对疫情发生地区(设区的市),可视情暂停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位于该地区的客船。
4.3.2.5 民航客运
根据疫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要求,按程序报批,视情采取客运航班调整措施。
5.运输保障
5.1 城市街道(乡镇)或小区(村)封闭管理情形
5.1.1 重点人员运输保障
在严格落实防疫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部署,组织道路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含网约车)等运力,保障医护人员、公安民警、防疫工作人员、重急症病人就医以及生活必需品配送人员进出。
5.1.2 重点物资运输保障
在严格落实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车辆及配送人员、邮递员、快递员等人员进出街道(乡镇)、小区(村)进行生活必需物资配送寄递,科学设置重点物资运输通道,保障确需进出该封闭区域的货运车辆顺畅通行。
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畅通运输通道,协调物流配送和邮政快递单位加强同保供单位、大型商超等的运力对接,保障生活必需物资、医疗防控物资供应。高风险区采取“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措施,调配力量,明确专门队伍负责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切实做好需求收集、帮助购买、配送到户等工作;中风险区采取“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措施,设置便民服务点,通过预约、错峰等方式引导居民有序采购生活物资,切实避免人群聚集,倡导居民网上购物,提倡无接触配送。
5.2 城市个别市辖区封闭管理情形
5.2.1 重点人员运输保障
当采取暂停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措施影响出行时,应统计汇总医护人员、公安民警、防疫工作人员、重急症病人就医以及服务城市基本运行相关人员的出行需求。
根据需求情况科学设置定制保障线路,投入应急运输保障公交、客运车辆,加强与封闭区域外交通衔接,实行“点对点”运输,保障重点人员群体通勤出行需要。
组建出租车(含网约车)应急保障车队,保障重点人员群体应急出行需求。
执行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转运任务的车辆和人员严格落实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相关防疫要求。
未暂停运营的公交线路、出租汽车应严格按照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要求,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5.2.2 重点物资运榆保障
封闭市辖区所在城市要加强应急运力储备,强化统筹调度指挥,科学设置专用检查车道,保障疫苗及其半成品和原材料、医疗物资、生产生活物资、能源物资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优先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便捷通行、重点物资运输船舶进出港和作业。
对于来自中高风险区所在城市的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车辆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进出封闭市辖区进行重点物资配送寄递。对于来自其他城市的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限制通行。
应在市辖区进出口增设流动核酸检测点,为货车司乘人员等重点物资运输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提供便利。
5.3 县(市、旗)全域封闭管理情形
5.3.1 重点人员运输保障
暂停公共交通服务的城市应统计汇总医护人员、公安民警、防疫工作人员、重急症病人就医以及服务城市基本运行相关人员的出行需求。
根据需求情况科学设置定制保障线路,投入应急运输保障公交、客运车辆,加强与封闭区域外交通衔接,实行“点对点”运输,保障重点人员群体通勤出行需要。
组建出租车(含网约车)应急保障车队,保障重点人员群体应急出行需求。
执行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转运任务的车辆和人员严格落实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相关防疫要求。
5.3.2 重点物资运输保障
全域封闭的县(市、旗)要加强应急运力储备,强化统筹调度指挥,做好重点物资运输供需对接,按照“非必要不阻断”原则,科学设置专用检查车道,保障疫苗及其半成品和原材料、医疗物资、生产生活物资、能源物资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优先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便捷通行、重点物资运输船舶进出港和作业。
对于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车辆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进出城市进行重点物资配送寄递。对于来自其他城市的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限制通行。
依托具备条件的物流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提前规划布局具有货物中转储存、车辆消毒停放、人员休息就餐等功能的应急物资中转调运站、接驳点或分拨场地,实行闭环管理。要建立标准化的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实现应急物资的临时存储、安全保管和快速转运,保障应急物资干线运输与城市配送的高效衔接。支持引进专业物流企业承担中转调运站运营任务。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设区市要根据实际在低风险区适时启动应急物资中转站或接驳点,按照“车辆严消毒、人员不接触、作业不交叉”的要求,组织专人、专车按固定路线,在中高风险区与中转站、接驳点间开展转运作业,保障人民群众所需的生产生活、医疗防护等重点物资运输。对开展转运作业的司乘人员按属地防疫要求封闭管理。
应依托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司机之家”等场所增设流动核酸检测点,为货车驾驶员等重点物资运输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提供便利。
5.4 重点人员转运组织管理
5.4.1 强化运力储备
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择优选取服务质量高、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基础好的规模运输企业承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员转运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督促运输企业优选经验丰富的驾驶员和技术等级高的车辆参与相关运输保障任务,强化驾驶员安全技能和防疫知识培训,提升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5.4.2 合理安排转运任务
一旦发生本土聚集性疫情,督促相关运输企业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及时启用应急运输运力,做好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待命准备。提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合理安排转运任务,尽可能避免夜间和跨区域长距离转运;确需夜间或跨区域转运时,提前研判行经线路安全风险,安排有长途驾驶经验、熟悉沿线路况的驾驶员和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客运车辆承担转运任务。保障驾驶员合理休息时间,严格遵守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的规定。
5.4.3 加强运输过程安全管理
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发车前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运行过程中做好安全风险防范;依托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运营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5.4.4 做好一线服务保障人员关心关爱
提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一线服务保障人员的关心关爱,全力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一线服务保障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密切关注驾驶员身心健康状况,对驾驶员执行转运任务前进行问询、告知,切实保障身心健康,杜绝驾驶员疲劳、带病、带不良情绪上岗。
6.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降为低风险地区的,根据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解除交通运输管控措施的部署安排,及时解除交通通行管控措施,有序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6.1 解除通行管控
接到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解除交通管控措施的指令后,及时解除通行管控措施,撤除公路防疫检查点,稳妥有序恢复交通通行秩序,保障车辆通行顺畅。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告解除交通管控、恢复交通运输秩序的具体措施,并逐级报送。
6.2 恢复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安排,科学精准、动态调整旅客运输管控措施,及时有序恢复铁路、道路、水路、民航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等正常业务,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出行需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恢复运营前,要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及交通运输工具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疫情防控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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