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办公管理科学化水平,有效维护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请假程序。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要履行请假手续,超过1天均需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批准后的请假条、上班后的销假,由请假人报办公室备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必须及时电话请示,并于事后办理补假手续。假期期满,需要续假的,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请假1天以内的需提前按批假程序口头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批假程序。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科室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下由科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条 请假类型。(1)事假。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者,可请事假。审批领导视其请假事由和工作需要可给予准假、不准假、缩短假期和改变请假日期。(2)病假。因病需占用工作时间1天以内用于治疗的,可以请病假到医院就诊。因病不能上班超过1天者,凭医院诊断证明,按批假程序,经书面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病假。(3)年休假。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分管领导之间、科室内部成员之间错位休假。(4)除上述之外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5)凡请休假上班后要履行销假程序。
第四条 对违反制度的处理。对未履行请休假程序,擅自离岗不上班者,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或通报批评;对请休假逾期不归者,又未履行补假手续,视为无故旷工,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